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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期货交易所锡期货合约附件

  

  一、交割单位

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吨,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吨,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。
二、质量规定
1、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锡锭,应当符合国标GB/T 728-2010 Sn99.90A牌号规定,其中锡含量不小于99.90%。
2、外型及块重。交割的锡应当为锭,国产锡的每锭重量为25kg±1.5kg。
3、每一仓单的溢短不超过±3%,磅差不超过±0.1%。
4、每一仓单的锡锭,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和级别、同一注册品牌、同一质量品级、同一块形、同一包装数量(捆重近似)的商品组成。
5、每一仓单的锡锭,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,附有质量证明书。
6、仓单应当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。
三、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
用于实物交割的锡锭,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。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,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。
四、指定交割仓库
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,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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